票据权利作为一种典型的指示性债权,之所以能援引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因为票据具有典型的权利外观,票据权利与票据物质形态密不可分,“物”的动产性显而易见,符合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但票据权利毕竟是一种债权,与动产风格迥异,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与动产善意取得相比,具有鲜明的特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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