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购买方必须依照《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对方红字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可以不做进项转出。
至于分录很简单,相反分录即可。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银行存款
进项税转出要开红字发票吗?
1、不符合开具红字发票条件的,不得开具红票;
2、一般对于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直接制作会计分录并填列于增值税申报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