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现行新会计准规定,则“价格调节基金”不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
因此:“价格调节基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分录如下:
1.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价格调节基金
贷:其他应付款-价格调节基金
2.上交时:
借:其他应付款-价格调节基金
贷:银行存款
3.如果不采取计提方式,上交时:
借:管理费用-价格调节基金
贷:银行存款;
4.如果在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土地价格调节基金是可以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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