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也就是双重限制,第一,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借款总量低于规定比例的部分利息支出可以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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