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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来源:大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5/27 13:32:42

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进货时)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

贷:应付账款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计算应退税)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出口退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结转征退税之差)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收账款-外销 (外销时)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

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

结转时

借: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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