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1基槽开挖后,应检验下列内容:
1.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核对基坑土质和地下水情况;
3.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深度、性状。
A.2.2在进行直接观察时,可用袖珍式贯入仪作为辅助手段。
A.2.3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持力层明显不均匀;
2.浅部有软弱下卧层;
3.有浅埋的坑穴、古墓、古井等,直接观察难以发现时;
4.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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