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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共权力的异化及其应对策略


来源:温州优路教育时间:2023/1/2 11:49:47

一、公共权力异化的涵义

恩格斯曾对权力异化做过这样的论述:“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但后来这些机关,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家权力,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宰。这种情况不但在世袭制的君主国内可以看到,而且在民主的共和国内也可以看到。”只要有国家、政府的存在,公共权力的双重倾向(即公共权力运作的公正性与公共权力运作的异化倾向)就不会消失。同时,由于行使权力的官员是“理性经济人”,“经济人”的本性使他有满足个人欲望的内在倾向。因此,公共权力的异化即是指权力的运行及结果与它的自身相背离。公共权力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也是社会关系的体现,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离不开公共权力。如果公共权力发生异化,会使政府面临信任危机,失去人民信任,从而使国家面临整合和控制危机,国家的正常秩序就会遭到破坏,正常的权力体系就难以高效有序地运行。因此,必须预防与遏制公共权力的异化,保障公共权力的良性运行。

二、公共权力异化产生的原因

在政府领域,公共权力的异化最为明显的变现形式即腐败。腐败便是政府及政府公职人员利用职务和权力,谋取私人目的而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事实上,无论是何种公共权力,从其产生起,就存在着否定这种权力公共性的异化力量。这就是权力内部存在的四中矛盾:

(一)支配与服从的单向控制

权力是个人或群体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支配性是权力的重要属性,这与服从构成了权力运作的一对矛盾。在共和国体制下,在具体的范围内,权力的支配与服从之间虽有单向的控制,但在更高的层面上,当权者本身也只能以人民权力的代理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接受人民的监督。然而,双向的权力制约机制不是自然而然的结果:从宪法原则到实践践履,涉及大量细节的、技术性的操作问题。事实上,因无视民主程序而架空宪法原则的教训可谓殷鉴不远。在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情况下,民意和表达民意的喉舌都是由支配者单方面选定的,民间议政的机制也成了支配者意志的直接拷贝机制。同时,为了强化体制的合法性,权力支配者被先验地赋予道德上的优越性和政治上的正确性。于是,掌权者是处于主导、主宰地位的强者,权力所辖对象是处于次要、被主宰地位的弱者,不仅服从者难以找到主权委托者的权力制约途径。鉴此,支配与服从之间表现出实质上的单向制约关系,甚至是人身依附关系。

(二)权力所有与权力使用的背离

由于社会分工的限制,公共权力不可能由全体公民直接掌握,现代世界各国民主制的基本形式是代议制。在这种间接民主制下,由于几年一度的权力委托确认和每时每刻的权力使用之间的差异,由于各种利益集团的角逐和当权者私利的掣肘,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权力使用方向与权力所有者的意愿相分离的状态。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公共权力也存在着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差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条件的限制,公共权力仍然保留甚至强化了以往国家权力的某些特征,宪法规定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通过选举委托给政府,由政府代表人民治理国家。政府施政是通过政府官员来实现的,多数人的公共权力由少数人来行使他们在直接形式上变成了权利主体。

(三)职位与职责的游离

职位是权力的社会外壳,职位的核心是权力,职位上的权力怎样运行,怎样被约束,都与职位所处的时代背景、社会政治制度以及权力运行的体制、机制相关。居于权职的领导干部必须对自己运用权力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向人民负责,在为民谋利、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力所有与权力使用的分离,使权力的来源由人民委托变成了上级授权,甚至成为可以买卖的商品。买官卖官蔓延,裙带关系盘根错节,显示出权力的势力法则:权力只限于向事实上的权力来源负责,而不屑于向抽象的人民主权的神坛献祭;职位一旦成为商品或资本投资的目标,权力的来源事实上就是资本,权力运作根本服从的便是权位投资带来的剩余价值。如果没有建立起来保障责权统一的约束机制,这种权力就存在着异化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的现实可能性,并且在利益角逐中前“腐”后继;更有“集体负责”为失职者埋单,使官僚主义、腐败现象成为危及党的执政地位的重大政治隐患。

(四)公益与私利的对立

权力本质上是公众意志的反应,是维护公益的工具,但公共权力最终要由具体个人和集团来行使,这就使权力本身具有内在的矛盾性:一方面,权力与公众利益相关联,权力的公共性要求其行使者必须运用手中掌握的权力造福社会,造福人民;另一方面,权力又同具体行使者的个人利益和其所属的集团利益相联系,私欲会诱使权力的具体行驶者借公权行私利。但是,当现实中的公共决策不可能同时实现公众利益和具体决策人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时,当权力的具体行使者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动力不足、道德自律压力不足的情况下,在对公共权力缺乏严密而有效地制约和监督的社会环境中,具体决策人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来选择公共决策。由此公共权力产生异化,产生了腐败现象。

三、遏制公共权力异化的策略

著名思想家卡尔?波普曾说:“人们需要的与其说是好的人,还不如说是好的制度。”邓小平同志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一)以制度规范权力

主要包括:

1、制度建设应以促使和实现权力公开为目标。现代理性的国家是民主的。民主制度有利于各党派进行理性的对话,这种理性的对话是对公共权力的关注,是这种生活公共性的一种表现。民主制度还赋予公民参与政治决策和选择过程的民主权利,使政治体制和政治权力的运行过程始终受到人民的监督。如公共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标等公共权力领域的公共制度;

2、建立责任制度。在相互协调和配合的制度当中,责任制度至关重要。美国研究发展中国家腐败问题的专家罗伯特?克利特加德用一个等式说明腐败产生的条件:腐败条件=垄断权+自由裁量权—责任制。从这个公式可推导出这样一些结论:垄断是产生腐败的条件之一,哪里有垄断哪里就容易出现权力不负责任的现象。

(二)加强法制建设,制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并加强惩处力度 建立职权限制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关于官员财产申报法律制度及重大实事件报告法律制度等,对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加以约束,把公共权力置于法律的有效监督下。同时,还要加大惩处腐败分子的力度。规定要明确,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腐败分子,要真追实究,同罪同罚,破除逃脱制裁的侥幸心理和“法不责众”心理。

(三)以监督约束权力 接受监督是公共权力的内在要求。上世纪的英国历史学家洛德?艾克顿说过这样一句至理名言:“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这可以说是政治学上的一条定律。同时,由于公共权力本身具有内在的“垄断性”,影响着无数的社会公众,如果失去监督,产生的危害将很大很深。因此建立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是防止和消除权力腐败的经验选择。建立权力监督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监督程序,规范监督工作;扩大监督范围,消除监督盲区;

2、监督必须以权力、权力配置为基础。进一步树立监督结构的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便于集中统一领导,使整个监督机制充满活力,有利于消除监督过程中的推诿扯皮;

3、监督必须民主,使广大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力,依法行使监督权力。公民政治权利的拓展对国家公共权力的异化有一定的遏制作用。公民不仅可以纯粹以其个人行为参与政治生活,也可以与具有共同意愿的其他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因此,赋予人民充分的政治权利,一方面有利于培养其主体意识,走出政治冷漠误区;另一方面也会极大地激发他们参政的热情,起到监督的作用,使公共权力不会游离于人民监督之外,促使公共权力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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