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1)工程结算不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招标投标文件编制;
(2)有关单位或管理人员与对方单位或管理人员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
(3)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另行订立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擅自提高工程造价协议;
(4)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等;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其造价高于或低于按规定编制价格5%以上;
(5)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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