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扑救室内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h;
2.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h;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石化生产装置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等冷却用水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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