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及设施用水。
2.工业企业生产用水和工作人员生活用水。
3.消防用水。
4.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
5.未预计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在设计给水系统时,除了求出设计年限内最高日用水量和最高日的最高一小时用水量外,还应知道24H的用水量变化,确定各种给水构筑物的大小。
城市总用水量计算时,应包括设计年限内该给水系统所供应的全部用水,但不包括工业自备水源所需的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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