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河类建(构)筑物包括横跨河道以上的管道、桥梁、桥架、渡槽、各类架空线路等。
2、跨河类建(构)筑物应少设支墩,支墩应对称布置,尺寸、形状应利于行洪通畅、流态平稳。支墩基础顶面应低于河道整治规划河底最大冲刷线2.0m以下。对通航河道,支墩间距应满足航道要求。
3、跨河类建(构)筑物的上下游河岸和堤防应增做护岸、护堤工程,护岸、护堤的长度应按河道演变分析或河工模型试验成果确定。
4、跨河类建(构)筑物中的桥梁、桥架、渡槽等的梁底必须高于所处河段的设计洪水位,并留有适当超高。不通航河道,超高不小于2.0m;通航河道,应按规划的航道标准确定。
架空线路的净空高度应根据所处河段规划的设计洪水位和规划的航道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