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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水质保护规划规定


来源:青岛优路教育时间:2018/12/3 6:37:47

1、流域水质保护规划应在污染负荷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流域内干支流及湖泊、水库的水质现状评价;预测实施流域综合治理方案后的水质;提出水质保护专门措施及重点河流(河段)水质保护实施意见。

2、流域水体污染负荷调查,应在分析水质监测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着重查明重要污染源的分布、水污染物类型及其数量、排放规律、造成的危害等;对流域水体污染负荷的预测,应结合考虑不同水平年的经济发展和可能采取的治理措施进行分析。

3、流域现状水质评价应明确各河流(河段)的水质等级、主要生化指标及水质在年内的周期变化规律。

4、流域水质保护规划应以保护水源地的地表水、地下水水体和防治主要城镇河段岸边污染带为重点,研究水体功能,区分重点保护区与重点治理区,拟定相应的水质保护目标,根据规划水平年的规划供水量及污染预测,结合水体环境容量和稀释自净特性,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拟定综合防治措施意见,并对主要污染源提出治理要求。

流域水质保护规划应干支流、上下游统一考虑,相互协调。

5、对流域综合治理方案中将较大改变水的天然时空分配的工程,应初步分析其对水质的有利与不利影响,提出消除和缓解不利影响的措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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