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道的重要堤段和险工段应按维修管理及防汛抢险需要,在堤的背水侧或设计洪水范围以外的安全地带设堆料区,储备一定的土料、砂石料和其他防汛物料。
2、跨市(县)河道的市、县级管理单位应配置防汛抢险所需的定位仪、测探仪、红外线测距仪、隐患探测仪等观测、探测仪器;配置载重车、越野车、机动船、快艇等运载、交通工具。
3、跨市(县)河道上的重要堤段和险工险段应配备防汛抢险需要的固定照明设施及便携式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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