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对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四十五条农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
鼓励农民住宅和村镇公共建筑中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解决生活热水和冬季采暖的部分用能需求。
在新建和既有农村建筑上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进行系统设计和建筑结构安全复核,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有关专业提出的安全要求。
提倡农村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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