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抬头错误属于无效发票,要求对方作废重开,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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