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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的会计分录


来源:德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7/29 10:30:3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应用指南》有关科目及账务处理的规定,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一般地,委托贷款是指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发放委托贷款的企业通过"1303委托贷款"核算委托贷款.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

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借:委托贷款-本金,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借:委托贷款-利息,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借:银行存款,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借:银行存款,贷:委托贷款--本金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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