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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税前扣除的预提费用必须具备六大原则


来源:汉川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9/18 9:57:35

一是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能够提供证明有关预提费用确实已经实际发生,或肯定会在预提期发生的充分证据。

二是合法性原则,即所列支的费用必须属于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范围,且在一定期限内能够提供相关支出合法的报销凭证。

三是相关性原则,即发生的预提费用是与企业取得相关应税收入直接密切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四是合理性原则,是指预提的费用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属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正常及合理的支出。

五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企业预提费用的相关事项已实际发生,应该在发生的所属期税前扣除,而不应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六是确定性原则,是指企业扣除的预提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费用额必须是确定的,即能够可靠计量。

值得注意的是,对上述一些原则究竟如何理解和掌握的问题,实务中往往有不同意见,如一些税务机关对合法性的解释是要求企业在年末前提供合法的报销凭证,对于权责发生制的解释是要求企业在年末前必须实际支付。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只允许企业对预提费用延迟至对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提供合法凭据,而企业又未能按时提供或仅提供了部分金额的凭证,则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征管要求对未能提供合法凭证的部分予以纳税调整,待以后实际支付且取得合法报销凭证,同时证明相关预提费用确实应该属于所属年度发生时,企业再追溯至该项目实际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溯确认期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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