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 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二)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 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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