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828号与增值税细则第4条比较可知两者在视同销售方面有如下不同:
1、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范围小于增值税,增值税不仅包括了所有权转移的视同销售,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还包括了暂行实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不转移所有权的视同销售,比如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增值税处理是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如果发生所有权转移则要视同销售,以购买价格作为应纳税收入。
【例】A企业将购进的B商品用于发放生产车间工人职工福利,B商品成本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1)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
(2)借:主营业务成本 50
贷:库存商品 50
即增值税作进项转出处理,企业所得税作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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