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去年的费用不可用今年的发票报销入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了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所以去年的发票必须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您单位取得的该发票计入去年的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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