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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企业研发加计扣除


来源:容县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9/24 9:29:14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企业发生的亏损,税法允许以后转5年,用5年内的盈利来弥补,以此可减少未来5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然而有人却提出这样的疑问,企业本来亏损,由于加计扣除而增大的亏损,该亏损还能按照规定允许5年内结转弥补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公式: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如果大于0,则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小于0,则为当年的亏损额。该公式是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规定的原理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有别与按会计规定核算的“会计利润”。公式中的各项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作出统领、原则性的规定,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研发费用毫无疑问属于税法规定的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的、合理支出范围,而其加计扣除金额是在准予扣除的研发费用基础上加计的税收扣除金额,本质仍属于研发费用扣除项目,显然属于公式中的各项扣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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