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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企业的政府补助款用交企业所得税吗?


来源:华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7/26 14:46:3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你可以对照看,如你收到的是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在计算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相应的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不管这笔钱是何属性,最终是需要交企业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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