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在个税申报时可以直接抵减,应先经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再抵减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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