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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应收账款须准备的材料及财税处理


来源:金堂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2/5 10:56:19

对于发生坏账的应收账款核销,对于企业无强制的统一要求。企业应根据内控管理的要求,材料须能证明该款项确实无法收回,然后根据企业分级授权管理规定,由管理层或董事会在各自权利内批准核销。财务部根据批准的核销的文件,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应收账款进行核销。

对于税务方面,《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税务总局2011年公告第 25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上述几点是税前扣除材料的要求,为减少税会差异,企业内部核销管理也完全可以按照税务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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