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如下:
(1)经营租赁资产。
该科目核算出租人为经营性租赁而购入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物资价款、运杂费、保险费以及进口关税等)。该科目下设“已出租资产”和“未出租资产”两个二级科目。
出租人购入经营租赁资产时,借记本科目(未出租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起租时,借记本科目(已出租资产),贷记本科目(未出租资产)。每期收到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租赁收益”科目。租赁合同结束收回出租资产时,借记本科目(未出租资产),贷记本科目(已出租资产)。 经营租赁资产报废时,借记“经营租赁资产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租资产在租用单位被损坏,提前报废的,租用单位应予以赔偿。收到赔偿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2)经营租赁资产折旧。
该科目核算出租人经营性租赁资产的累计折旧。
出租人经营租赁的资产折旧足额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经营租赁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出租人按期提取折旧时,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租人出售、报废和毁损的经营租赁资产转入清理,应按经营租赁资产净值,借记“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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