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保证要求
为确保废水总量监测数据的可靠性,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要求,实施监测全过程质量保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站应对下级监测站及企事业单位监测站或实验室进行计量认证或实验室的资质考核。
2.现场质量保证
(1)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应经常性的对所辖区内排污口的整治、管理和测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排污单位要对自动监测站(点)的仪器定期清洗和校准。
(3)必须保证采样器、样品容器的清洁,避免水样受到沾污。
(4)工业废水的采样,应特别注意样品的代表性,防止样品受污染,在输送、保存过程中保持待测组分不发生变化。必要时,采样人员应在现场加入保存剂进行固定,需要冷藏的样品应在低温下保存并将样品迅速送交实验室。为防止交叉污染,样品容器应定点定项使用。自动采样器采集且不能进行自动在线监测的水样,应贮存于约4℃的冰箱中保存。
(5)采样时要详细了解排污单位的生产状况,包括原料种类、用量、半成品、成品种类及用量、用水量、用水部位、生产周期、工艺流程、废水来源、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和运行状况等,特别注意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6)采样时应认真填写采样记录,主要内容有:排污单位名称、样品类别、采样目的、采样日期、样品编号、采样地点、采样时间、监测项目和所加保存剂名称、废水表观特征描述、流速、采样渠道水流所占截面积或堰槽水深、堰板尺寸,工厂车间生产状况和采样人等。
(7)水样送交实验室时,应及时做好样品交接工作,并由送交人和接收人签字。
(8)采样人员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9)采样时需采集不少于10%的现场平行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