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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采样时间与频次的要求


来源:攀枝花优路教育时间:2019/3/29 11:52:35

1.废水的采样时间、频次应能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变化特征而具有较好的代表性,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获得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结果能作为总量控制、总量考核、总量收费等方面的依据。

2.废水流量和污染物浓度应同时测量,并尽可能实现流量与污染物浓度的同步连续监测。不能实施排污总量的同步连续监测时,监测结果应能反映正常和非正常生产状况下的实际污染物排放总量。

3.对不能实行连续监测的排污单位,采样及测流时间、频次应视生产周期和排污规律而定。在实施监测前,应摸清废水排放规律,并运用增加监测频次(如每个生产周期采集20个以上的水样),进行采样测流时间段的选择和最佳采样测流频次的确定。

对于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可取24h混合样。排污无规律的排放源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其中无论何种情况均须对生产周期内最大排污情况进行监测。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单位进行监督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确定具体的监督监测频次和监测时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站对排污单位的总量控制监督监测,重点污染源(日排水大于100吨的企业)每年4次以上(一般每个季度一次),一般污染源(日排水量100吨以下的企业)每年2~4次(上、下半年各1~2次)。

5.总量监测使用的自动在线监测仪,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认可,同时对监测系统进行现场适用性检测。

6.排污单位如有污水处理设施并能正常运行,或有废水调节池使废水能稳定排放,则污染物排放曲线比较平稳,如安装了自动在线监测仪,监督监测可采集瞬时水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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