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量监测方案须报地(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方可执行。
2.总量监测要由资质考核合格的监测单位(或实验室)按总量监测方案实施监测,排污单位的监测结果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审核合格后,才能按污染物排放核定要求参加排污总量的核算。
3.方案可按年度进行调整。当实际生产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对变化部分进行调整或变更。监测方案的调整或变更须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和批准。
4.如果主导产品和工艺条件改变时,排污单位要重新制订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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