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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所得税汇缴的热点问题


来源:渭南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5/5 9:59:27

1问:企业统一给员工体检,发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2问:企业取得免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3问:非公有制企业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能税前扣除吗?

4问:存款保险保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5问: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外聘研发人员范围有哪些?费用如何归集?

6问:关联企业的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如何?

1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2答:《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规定:“二、根据《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滞纳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6答:关联企业的广告宣传费可按分摊协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分摊扣除。根据财税〔2017〕41号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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