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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来源:威海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5/5 10:00:50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2018年5月1日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已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即原来按照工业50万、商业80万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需要注意的是:1、原超标强制登记的和自愿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原按照500万标准登记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2018年5月1日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属于此次可转登记的范围;3、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

二、关于纳税人转登记的办理程序

转登记的程序由纳税人发起。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的有关规定,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当即完成转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此项政策的执行起止时间为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如果需要办理转登记手续,需要在这八个月的期间里完成,超出这个时间段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手续。

三、关于转登记前后计税方法的衔接

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四、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或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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