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办税人员业务不熟悉,致使我公司在外地的房产一直都是在机构所在地缴纳房产税,这样就造成了多缴房产税。我们可以申请退税吗?晚交税款会有滞纳金,我们多缴税款有什么补偿吗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当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多缴税款的,只要不属于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等情形的,则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申请退还,并要求加算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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