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根据规定,将资金借与他人取得的利息应作为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作代收代付款冲减银行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要依法申报纳税
利息收入的营业税,按照5%计算缴纳的。并交纳相关附加税
印花税按照借款合同的十万分之五计算缴纳。
借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xx公司
贷:银行存款
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收回本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xx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