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文字凭据。它不仅能用来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还可以明确经济责任,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是会计资料中较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文件。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在同外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事项时,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如发票、飞机和火车的票据、银行收付款通知单、企业购买商品、材料时,从供货单位取得的发货票等。
失真、违规或不完整的外来原始凭证均不能接受,具体如下:
(1)应盖有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填制凭证单位公章的,而未加盖。
(2)未填写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没有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3)填制单位的名称与所盖的公章不符。
(4)未填写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写的名称与本单位不符。
(5)凭证的联次不符。
(7)凭证所列的经济业务不符合开支范围、开支标准。
(8)凭证所列的金额、数量计算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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