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对于企业筹建期取得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企业一般采取冲减开办费的处理方式。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85号)文件规定:“第四十九条 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前款所说的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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