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计算办法为先亏先补,从亏损次年连续计算补亏年度,最长补亏年度不超过5年,超过5年仍未弥补完的税前不再予以弥补.补亏后仍有余额,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 自2010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还应注意的是弥补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但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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