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看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这种资产往来是不是很多,从管理角度和税收角度来讲,这种代收代付的问题是有瑕疵的,因为现在银行结算如此方便,为什么要代收代付呢,至少会使用往来很混乱,如果真是这样情况代收款时,做"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分公司交回总公司的时候,分公司做"筹资支付的现金"总公司做"筹资收到的现金".
2、两个理由,一方面,代收代付实质是由销售商品形成的,但同时也是总、分公司之间的一种资金融通的过程.二方面,以上记录,在合并时,正好可以把分公司做"筹资支付的现金"总公司做"筹资收到的现金"抵消掉,这样也保证了合并现金流量表是正确的.
3、现在很多集团公司为了控制集团企业的资金流,都采用了现金池的管理办法,这其实就是一种融资的方式,也就把很多子公司的资金互通余缺.这时现金池的下拨和上划都可以子分公司做"筹资支付的现金"总公司做"筹资收到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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