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
1.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收款方加盖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实务中出现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实务中基本上不能换),也要加盖收款方加盖发票专用章。
政策依据: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之规定,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2.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
特殊情况:
根据税总函〔2016〕145号文件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 号)规定: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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