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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返还的税务处理怎么处理?


来源:天津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2/28 16:22:49

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7]80号);其他没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免税的税收返还,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都应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2、3号)。

对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作为应税收入,是因为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即对出口环节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同时退还出口货物前面环节所征a的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出口货物前面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是抵扣项目,体现为企业垫付资金的性质,增值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政府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会计处理上不属于政府补助,税务处理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财税[199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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