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以后,对于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相关业务企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征收计税.主要情形包括:
1.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2.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以上销售或出租不动产选择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来说,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或出租不动产选择简易征收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简易征收要注意以下风险点:
1.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3.适用按3%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项目,除明文规定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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