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减税项目包括: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成重大损失的; 3.其它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其中1、2两项的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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