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关联企业利息费用扣除的核心内容为进行两个合理性的衡量——总量的合理性与利率的合理性。
第一个合理性——从资本结构角度判别借款总量的合理性,即:通过债资比例来判别关联借款总量是否超标。借款总量合理性的衡量结果——超过债资比例的利息不得在当年和以后年度扣除。
第二个合理性——通过合理利率标准来判别那些未超过债资比例的利息是否符合合理的水平,使利率水平符合合理性。
②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③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照前述第①项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④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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