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单位哪些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答: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5、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6、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二、问:对会计凭证有哪些要求?
答: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会计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三、问:《会计法》中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5、违反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问:哪些单位或个人可以对违反会计法和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应 如何处理?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五、问:在增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性方面,会计法有哪些规定?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等等。
六、问:对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会计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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