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6年12月公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可以递延】实际支出部分。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
发生职工教育支出时(如培训等)
借: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会计上可以计提,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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