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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房地产预收账款转收入会计分录


来源:鹿寨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1/16 10:33:15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预征时,计征依据可以按照以下公式进行预征,也可以不按照以下公式进行预征。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如果不按照“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作为房地产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的预征依据,则就可以按照财税【2016】4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新项目按照“预收款÷(1+11%)”,老项目按照“预收款÷(1+5%)”,作为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当收取客户全部房款,会计确认收入(这时可以给客户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借:预收账款

借:税金及附加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等(这时税金冲平)

同时接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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