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由单位陪同受伤员工备齐以下资料到长安社保局开具《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每周五()在社保局一楼设点做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需到社保局领取);
2.《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如无特殊情况可以直接在申请时到社保局领取,无需特意为领取工伤认定书多跑社保局一次);
3.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诊疗病历、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4R伤情彩照(红底,能反映本人面目及受伤部位)1张;
6.伤者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备注:备齐以上资料到社保局后上二楼拿号开具一份红单通知书,然后再到一楼做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