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
2、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4、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纳税问题上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时候,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确定的税款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向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