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闻详情

借款违章的处罚


来源:上海秀财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2/30 20:17:58

职工借款后,不按本制度规定办理还款手续的,一律视为挪用公款,并按以下办法给予处罚:

1.超过购货发票日期及超过最后一天住宿日期或回本地车船票日期十天,未还清借款的,从第十一天开始,按日计收1‰的罚息。由财务部门出具收据,从借款人工资或报销的费用中扣回。罚息计算公式如下:

罚息数额=借款金额×1‰×超期天数

2.职工出差回本地后超过一个月未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的,除执行罚款外,取消其享受出差补助费的资格。

上一篇:如何对企业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会计科目处理

下一篇:借款的归还

  咨询老师  拨打电话  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