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是指居民企业在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底,税务总局发布了2012年第57号公告,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作出了具体规定。
步 划分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57号公告要求,跨区经营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50%由总机构分摊。以D公司汇总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为例,总机构要分摊500万元,叁个分公司共分摊500万元。
第二步 计算分摊比例
按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叁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叁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为: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假定根据以上公式,计算出K、T、L叁家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分别是0.2、0.3、0.5。如果在各地区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到这里,便可通过两次分摊,计算得出各机构应纳税额,但由于L公司享受优惠税率,那么我们还要继续往下走。
第叁步 计算总应纳税额
总机构应纳税额=总机构分摊应纳税所得额×总机构适用税率
各分支机构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分摊应纳税所得额合计数×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适用税率
总分机构总应纳税额=总机构应纳税额+各分支机构应纳税额合计
例如:
D公司应纳税额=1000×50%×25%=125万元
L公司应纳税额=1000×50%×0.5×15%=37.5万元
而K、T公司应纳税额分别为25万元和37.5万元,则总分机构合计应纳税额=225万元。
第四步 分支机构按分摊比例分摊税额
在各地区税率不同情况下,分支机构分摊的税额=总分机构总应纳税额×50%×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以L公司为例,其分摊的税额=225×50%×0.5=56.25万元。
同理,K、T公司分摊的税额为22.5万元和33.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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