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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投资账务处理?


来源:南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4/2/23 11:57:38

答: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六条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因此,你公司持有95%的股权并能控制子公司,你公司按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处置时应将出售所得价款与该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会计分录 如下:借:银行存款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问题所述情形,你公司存在股权转让损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 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 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 损失;(二)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 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_(五) 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在会计上应确认该股权转让损失。同时该股权转让损失应以清 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该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 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 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 书据。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该合同应按“产权 转移书据”贴花,税率万分之五。

强制性转股分为哪几种?

答: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

在转换期内未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债券到期日时将自动强制转换为发行人的股票,并且,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无权要求发行人以现金清偿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应计利息。我国政策规定,设置了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条款可转债,到期转股时应当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按照可转债到期前3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的平均值及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两者较低者作为实际转股价格,但重新计算的转股价格最低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这样,以两者较低的价格进行到期无条件转股,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尤其是当公司业绩增长速度低,股票价格长期低于转股价格时,以较低的转股价转股降低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转换期内有条件强制性转股

转换期内有条件强制性转股是指发行人的股票价格在转换期限内的一段时间里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一定的幅度后,发行人有权选择未转换的债券以事先确定的转股价格强制性地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公司股票。

3、转换期内有条件强制性转股暨到期强制性转股

转换期内有条件强制性转股暨到期强制性转股是指发行人在转换期内按照约定的条件将投资人的可转债强制性转换为发行人的普通股,并于到期日将未转换的债券强制性转换为公司股票。设置了强制性转股条款的可转债,其类股性较强,而其债券的特征相对较少,尤其是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的可转债,投资者丧失了到期还本付息这一债券的基本权利。赎回、回售和强制性转股三种条款,赎回与回售、强制性转股与回售可以用于同一可转债,但赎回和强制性转股则不可同时运用,因为这二条款的使用反映的是发行人不同的选择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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