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程序来办事,而是将工程分包,签订其他的合同,要求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造成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这样严重削弱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能力,致使安全防护很难及时到位,而且强行压缩合同工期导致的交叉施工和疲劳作业。还有一些监理单位更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他们只重视质量,不注重安全,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没有较好地掌握,因此不能有效地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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